加强国际教师资格宣传会水平测试的规章制度建设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7/9 7:41:59

加强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规章制度建设

 

    为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进一步提高推广普通话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完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教育部、国家语委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于2003年发布或印发了5份有关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的重要文件:

 

    1.教育部部长周济于2003年5月23日签发第16号教育部令,发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该《规定》凡二十八条,对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各级管理部门和测试机构的职责、测试员和测试视导员的条件、应接受测试人员范围、测试成绩认定和等级证书管理、测试收费以及财务制度等事项作出规定。该《规定》自2003年6月15日起施行。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九条规定:“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自1994年10月起,普通话水平测试在全国教育系统、广播电视系统、国家机关和部分公共服务行业陆续开展起来,普通话水平达标业已成为教师、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等岗位人员的准入资格或上岗条件,至2003年底,接受测试并获得等级证书的人员已超过1000万人。作为国务院部门规章,《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的发布对依法加强测试工作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教育部、国家语委于2003年10月10日发出《关于印发〈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的通知》(教语用[2003]2号)。该《大纲》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依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和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制定,规定了普通话水平测试的性质、方式、测试内容和范围、试卷构成和评分、应试人普通话等级的确定,是对应试人的普通话语音、词汇、语法、朗读、说话以及普通话与方言区分判断进行培训测试的基本依据。国家测试机构依据该《大纲》编制《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纲要》,作为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的指导用书。

 

    3.依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制定并印发《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评估指导标准》(教语用司函[2003]17号)。该《标准》将成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试工作的管理、质量和效果的评估依据。

 

    4.依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制定并印发《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教语用司函[2003]18号)。该《规程》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的测试规程进行统一规范,以确保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的全国统一性和权威性。

 

    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于2003年12月11日下发了《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了普通话水平测试及等级证书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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