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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60601 【实施日期】 19960601 1995年6月1日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保障藏语言文字的教育、使用和发展,促进自治州的物 第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和民族语言文字 第三条 藏语言文字是自治州行使自治权的主要语言工具,也是自治 第四条 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时,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 第五条 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在开展藏语言文字工作中,要为促进 自治机关在录用干部和晋升职务时,对具备藏、汉语言文字同等学历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提倡自治州境内各单位、各企业的职工学习和使用 第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学习、使用藏语言文字成绩显著的单位 第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各县人民政府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检查督促法律、法 (二)制定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规划、措施; (三)承担藏语言文字的编译、研究和规范工作; (四)对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决定 (五)组织藏语言文字专业人才的培训和学术活动; (六)协调各藏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业务关系。 第八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为各级各类学校藏语言文字教育所作的规定 自治州内招收藏族学生为主的中、小学,要逐步实行藏、汉“双语” 幼儿园、托儿所根据需要,单独编班,配备藏语文教师,进行藏、汉 第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在藏族公 自治州内的藏族领导干部要提高自己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 第十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发至乡、村的重要文告和宣传材料,根 第十一条 自治州国家机关召开重要会议或集会,悬挂藏、汉两种文 自治机关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根据实际需要使用藏 第十二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保障藏族公民用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案 第十三条 藏族和其他民族公民在自治州内可用藏文填写各种申请书 第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省属驻本州各单 第十五条 自治州内生产的产品名称、商标,各类商店、摊点的商品 第十六条 自治州内的邮电、银行、粮店、车站、饭馆、旅店、商店 第十七条 自治州内的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在考核评聘专业技 第十八条 自治州内的藏语文报刊、广播、电视和电影译制工作部门 第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科技人员、文艺工作者使用藏语言 第二十条 自治州根据条件设立藏语言文字奖励基金,对从事藏语言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藏 (一)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使用藏语言文字而没有使用,造成不良后 (二)违反本条例,妨碍藏族公民使用藏语言文字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自治州、县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县藏语言文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州、县财政预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