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字相关法律法规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7/11 15: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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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师范院校的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

第二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应当按照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组织实施本地区的义务教育。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方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决定。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的学校,应当在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开设汉语文课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前开设。

十六、《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节录)

(1993829日国务院批准,1993915日国家民委令第2号发布)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并根据需要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少数民族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教学研究。

十七、《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节录)
  1993829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发布)
 
 第十四条 第三款 民族乡的中小学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十八、《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节录)

19978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

第三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节录)
  2001615日国务院令第306号发布,根据200212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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