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指导思想
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是提高教师素养的需要,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做好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对于培养下一代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按照语言文字的内在规律,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工作,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
2、评估目的
①、进一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提高广大师生对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知晓率,牢固树立语言文字使用中的国家意识、法制意识和现代意识。
②、进一步加强学校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加大管理力度,健全机构,建章立制,把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纳入学校的培养目标和有关课程标准,纳入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纳入学校工作日程和常规管理,渗透到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社会实践等教育活动中,使语言文字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③、进一步推动中小学校提高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努力创建规范文明的语言文字应用环境,使学校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水平适应全县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要求,在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方面发挥基础、示范作用。
3、工作原则
①、坚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的指导思想,把评估作为推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手段。
②、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的原则,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反对走过场。
4、三级管理
语言文字工作实行县、乡、校三级管理。
二、评估对象
1、县级评估:乡镇中心校、乡镇及县直幼儿园、中小学校、职业技术学校等。
2、乡级评估:辖区内各中小学校。
三、评估内容
单位在开展语言文字工作过程中的工作管理、普及普通话、规范用字等三个方面的情况。
评估细则附后。
四、评估工作的管理
1、组织领导
①、县语委办组织专家具体负责组织评估工作。
②、评估工作由县教育局领导。由县语委办具体负责。县教育局批准和宣布评估结论,接受和处理评估仲裁事宜。
2、年度目标
①、县直学校达到县级语言文字规划化学校标准或复查合格。
②、乡镇年内创建一所县级语言文字规划化学校。已挂牌的学校巩固率100%。当年申报的县级语言文字规划化学校验收合格率不低于50%。
3、评估方法与时间
①、评估类别:定期评估和随机评估。
②、评估方法:查验资料、实地查看、抽查师生等方法。定期评估时间一般为每年的10-12月份。
随机评估每学期至少一次,至少抽查乡镇一所中学一所小学。
4、表彰奖励
序列有二:乡镇、县直学校
①、语言文字工作先进单位:依据考核积分,乡镇学校前五名、县直学校前三名、乡镇中心校前三名均为语言文字工作先进单位。
②、语言文字工作进步学校:依据考核积分,乡镇中小学校、县直学校、乡镇中心校分别较上年进步3个以上、2个以上、2个以上位次,均为语言文字工作进步学校。
③、语言文字先进个人:
被表彰为语言文字工作先进单位,奖2个名额。
被表彰为语言文字工作进步学校,奖2个名额。
本项可重复计算。
五.加分因素
对于当年评上省、市、县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学校的单位分别加12、8、6分;对于当年在复查中被摘牌的单位分别从总分中减去12、8、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