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节录)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 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节录)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
第十七条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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